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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ZJJC01-2016-0036

 

台政办发〔201680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

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30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意见

    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和《关于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台市委办发〔20143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台州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以“人的城市化”为核心的新型城市化,以人口综合素质和社会贡献为重点,建立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流动人口积分评价制度,实现人口红利向人力资本红利转变。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共资源承载能力,兼顾流动人口可预期需求,动态调整,合理分配公共资源。

(二)属地管理。流动人口积分由各县(市、区)政府统一管理,流动人口根据自愿原则向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申请积分。跨县(市、区)流动的,积分需在新居住地重新申请。

(三)统筹协作。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领导,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四)梯度服务。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扩大公共资源服务范围,每年适时公布公共服务和便利项目内容。对申请积分的流动人口个人情况进行量化,按分排序,提供相应公共服务。

三、积分实施

(一)积分对象。在台州市工作、居住的持有《浙江省居住

证》的流动人口。

(二)积分构成。流动人口积分由基本分、加分项、减分项构成。基本分包括基础得分、合法稳定就业得分和合法稳定居住得分等内容,加分项包括科技创新、社会贡献、表彰奖励和投资纳税等内容,减分项包括违法犯罪和提供虚假材料等内容。积分分数以流动人口各项内容赋分加减累计。

(三)积分步骤。流动人口向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申请积分,乡镇(街道)、县(市、区)两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进行积分初审、复核。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提出的资料进行核查。县(市、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将积分进行公示,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四)积分规则。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高低情况进行排名;基础分再次相同的,根据申请人办理居住登记先后顺序进行排名。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其未成年子女申请享受相关待遇时,按就高原则,只取夫妻一方的积分,在总分相同时,夫妻另一方积分作为排名参考;台州湾产业集聚区、台州经济开发区之间积分通用。申请人离开台州市辖区,且其居住信息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有一票否决情形的,取消积分资格。

(五)积分应用。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将教育、住房保障,以及提供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和便利项目纳入积分制管理内容。具体公共服务项目、指标数和积分运用规定由当地政府和有关公共资源管理部门研究制订,但不得将积分与落户相挂钩,不得限制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和基本公共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是新形势下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有效破解公共服务供需矛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优化人口结构、强化权益保障,对加快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责任意识,抓好工作落实。

(二)健全组织领导。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牵头单位,负责指导、推进全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组织、经信、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地税)、国税、人力社保、建设、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逐步扩大纳入积分管理的公共资源和服务项目。 

(三)规范办理程序。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规范办理,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要提高工作效率,建立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网上受理、审核、查询,提高办理效率。

(四)强化舆论宣传。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确保群众知晓、理解、支持和参与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台州市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暂行)

  台州市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暂行)

    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基本分、加分项、减分项构

成,并设立一票否决情形。其中基本分由基础得分、合法稳定就

业得分和合法稳定居住得分等三项内容组成;加分项由科技创新、社会贡献、表彰奖励和投资纳税等四项内容组成;减分项由信用不良记录、违法犯罪和提供虚假材料等六项内容组成;一票否决包括参加非法组织、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刑事犯罪等三项内容。

具体如下:

一、基本分

(一)基础得分(115分)。

基础得分=文化程度得分+年龄得分+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得分+特殊工种得分。

1. 文化程度得分(50分)。

初中为5分,高中(中技、中专)10分,大专为20分,本科为30分,硕士为40分,博士为50分。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分。

2. 年龄得分(5分)。

年龄在1845周岁(含1845周岁)为5分。

3. 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得分(40分)。

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为5分,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为10分,职业资格(高级技能)、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为 20 分,职业资格二级(技师)、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职称为30分,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职称及以上为40分。按最高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计分,不累加计分。

4. 特殊工种得分(20分)。

在积分申请地从事环卫、养老、残疾人照顾等工作或担任专职消防员的,工作每满一年加2分。最高限为20分。

(二)合法稳定就业得分(70分)。

合法稳定就业得分=就业年限得分+参加社会保险得分+担任职务得分。

1. 就业年限得分(15分)。

在积分申请地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劳动合同的,每满一年加1分。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或自行创办企业的,依照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年限计算就业年限。最高限为15分。

2. 参加社会保险得分(25分)。

在积分申请地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实际参保每个险种月份累计,每满一年加0.5分。最高限为25分。

3. 担任职务得分(30分)。

在积分申请地5年内担任过规模以上企业中层领导职务一年以上为15分,担任过规模以上企业高层领导职务一年以上为30分。最高限为30分。

(三)合法稳定居住得分(65分)。

合法稳定居住得分=房产情况得分+居住年限得分。

1. 房产情况(40分)。

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积分申请地拥有自有居住产权房面积45平方米以下的为20分,4590平方米的为30分,90平方米及以上的为40分。最高限为40分。

2. 居住年限(25分)。

在积分申请地连续居住每满一年(365日)加2分,具体时间按实际登记按日累计。在积分申请地就业的台州大专院校毕业生在校每满一年加1分,最高限4分。居住年限积分最高限为25分。

二、加分项

(一)科技创新。

1. 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列入国家“863”计划、重大支撑计划、重大专项、火炬计划、创新基金等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每项加40分;列入省级重大专项、国内科技合作、国际科技合作等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的,每项加30分;列入台州市级各类科技计划的,每项加20分。

2. 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分别加20分、10分、5分;获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分别另加10分。

3. 科技成果获国家、省、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的,分别加50分、40分、30分;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加50分、40分。

得分要求:项目的承担单位、科研成果研发单位所在地为积分申请地,专利权利人的居住地为积分申请地。

以上涉及科技计划项目、专利授权、科研成果的加分项目,如果是第一责任人或领衔人的,计分翻一倍。同一项目按最高级别积分计算。参与多项科技计划、拥有多项专利、多项科技成果可累计计分。此项累计最高限100分。

(二)社会贡献。

1. 参加志愿服务或义工工作每满20小时加1分,最高限10分。志愿服务的组织单位必须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2. 个人捐款每满5000元加1分,最高限20分。接受捐款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公益组织。

3. 参加无偿献血,每捐献全血200毫升加2分,一年限加2次,最高限30分。

4. 参加骨髓(造血干细胞)采样的,加2分;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的每次加20分。最高限40分。

得分要求:以上所有社会贡献项目要求发生地为积分申请地。  

(三)表彰奖励。

1. 获得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每次加2分;获得县(市、区)、地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分别加 6 分、10 分,同级部门减半加分。最高限 40分。

2. 因见义勇为、好人好事等行为获得省、市、县人民政府表彰的分别每次加30分、20分、10分,同级部门减半加分。最高限60分。

得分要求:以上所有表彰奖励项目要求发生地为积分申请地,同一事迹、见义勇为行为获得表彰奖励按最高积分计算,不同事迹、多次见义勇为行为获得表彰奖励,可累计积分。

(四)投资纳税

个人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满 1000 元加 1 分,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累计缴纳税费(不包含个人所得税,合伙经营的按其个人所占股权份额分割计算)每满5000元加1分。最高限50分。得分要求:以上所有投资纳税项目要求发生地为积分申请地。

三、减分项

1. 因违反《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规定未及时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被处罚的,扣10分。

2. 5年内受过行政拘留的,每次扣30分。

3. 进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扣50分。

4.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扣50分;已接受处罚的,扣25分。

5. 5年内受过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扣

60分。

6. 因过失犯罪受过5年以下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5年的,扣50分;因故意犯罪受过5年以下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5年的,扣100分。

7. 正在社区服刑的,扣 80 分;社区服刑期间因违法违规受到警告以上处罚的,扣100分。

四、一票否决

1. 本人或配偶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的。

2. 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3. 因刑事犯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及以上的。

五、其他

1. 提供身份、学历、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计划生育、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取消本次积分;情形严重的,三年内不得申请。

2. 本标准适用于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产业集聚区、台州经济开发区。其他县、市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军分区,市法院,

市检察院。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09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