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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台政办发[2016]  号)已于近日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6年11日,国务院发布《居住证暂行条例》。2016331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修订,修订后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自20167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出台了《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实行居住证制度。对居住不满半年的流动人口,实行“只登记不发证”制度,取消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对于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可以直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二)规范居住证申领条件。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具体是指:

1、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是指流动人口自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前在各县(市、区)连续居住并申报登记180天以上。跨台州市经济开发区、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视为同一区域。

2、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①参加社会保险三个月以上;②持有工商执照三个月以上; ③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半年以上;④签订农业承包合同、合同期限半年以上;⑤其他符合合法稳定就业的情况。

3、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 ①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购房屋;②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集体宿舍;③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居住出租房屋并签订租赁合同;④其他符合合法稳定住所的情况。

4、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属于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投资创业、引进人才的,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不受上述限制,可以直接申领。

(三)明确了持证人享有的待遇。《意见》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教育服务、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公共法律服务、公共租赁住房服务等方面公共待遇以及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等便利。

最后,还要求各地拓展居住证卡载功能,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推进实施、注重宣传引导和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各项政策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