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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玉环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自由裁量行为,依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形分别作如下处理:

1、有非法购买或者运输行为,能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手续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免于处罚;对初次被查获有非法购买行为的,处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罚款;

2、对被处罚后再次非法购买的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3、对第三次(含)以上被查获非法购买行为的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的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4,经营企业或个人有上述行为,比照购买与运输单位与个人从重处理。

第三条  《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一)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对有上述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形分别作如下处理:

1、对初次被查获的销售单位,经查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三千元;

2、对初次处罚后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第三次以上被查获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二次被查获且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以上二万以下的罚款,第三次以上被查获且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第四条  《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品的。

对有上述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形分别作如下处理:

1、初次发现的,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品货值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不足一万的,按一万元罚款;

2、第二次以上发现的,处货值的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

3、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条  《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一)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的;

(二)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的;

(三)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对有上述行为之一,根据情形分别作如下处理:

1、承运人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承运人停运整改;对个人应当没收易制毒化学品;

2、初次被查获的,对承运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第二次以上被查获的,对承运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并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经营或者运输许可申请。

使用以伪造申请材料骗取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分别按照本标准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对二次以上违反《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经营或者运输许可申请。

第八条  《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一)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三)销售、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

(四)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六)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

对有上述行为之一,根据情形分别作如下处理:

1、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2、初次发现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第二次以上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形分别作如下处理:

    1、对公安机关的日常监管行为有消极对待、逃避检查及弄虚作假或者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拒不落实相应措施的,初次违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对公安机关的日常监管行为有消极对待、逃避检查及弄虚作假或者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拒不落实相应措施的,第二次(含)以上被查获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